李彩阳、姚宇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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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619号案件名称
李彩阳、姚宇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彩阳;姚宇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5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彩阳,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人民政府家属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宇峰,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利,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彩阳因与被上诉人姚宇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娜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姚宇峰于2021年1月2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李彩阳向姚宇峰退还2020年2月份70%的租金294000元;2.依法判决李彩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李彩阳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姚宇峰向李彩阳返还李彩阳垫付的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28日用电增容费7320元(610元/月×12个月);2.判令姚宇峰承担本案所有费用。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彩阳向原告姚宇峰返还2020年2月份的租金294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姚宇峰向被告李彩阳返还用电增容费3983.33元。三、驳回被告李彩阳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2855元由被告李彩阳负担,反诉费25元由原告姚宇峰承担13元,被告李彩阳承担12元。判后,上诉人李彩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改判驳回姚宇峰一审全部诉请;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判项,改判姚宇峰向李彩阳返还李彩阳垫付的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28日用电增容费7320元;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由姚宇峰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法院应认定姚宇峰存在违约行为。姚宇峰在承租涉案商铺期间存在违法转租的情形,李彩阳没有同意姚宇峰将涉案商铺进行转租。姚宇峰未征得李彩阳的同意私自转租,构成违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李彩阳有权没收相应押金,姚宇峰无权主张退还押金。二、姚宇峰一审提出的证据及事实理由均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应驳回姚宇峰的一审全部诉请。姚宇峰无论是起诉状或者一审庭审辩论均是主张适用双方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情形,请求李彩阳将2月份租金全部退还。一审法院查明认定涉案商铺在2020年2月不能经营使用不属于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姚宇峰据此要求李彩阳退还2020年2月的全部租金,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姚宇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应当驳回姚宇峰的全部诉请。三、一审法院程序存在严重错误。姚宇峰没有提出以公平原则请求变更合同或减少租金,一审法院不应就上述内容进行审查。一审法院以公平原则为由判令李彩阳向姚宇峰退还2月份70%的租金,实质是免除姚宇峰2月份70%的租金,与姚宇峰提出的要求依据协议书第五条退还2月份租金的诉请,显然属于不同的诉讼主张,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判决结果超出姚宇峰的诉请,程序严重错误。并且,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直接将“适用公平原则变更合同内容”作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剥夺了李彩阳对此举证及答辩的权利。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的前提条件是继续履行合同及承租人提出请求减免租金的诉请。姚宇峰既没有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其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也没有提出主张减少租金的请求,并且,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变更的基础,法院更不能代替姚宇峰直接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四、一审法院滥用公平原则。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法院不应依职权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并且依照规定,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以及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涉案合同早已履行完毕,姚宇峰也无需继续支付租金,并且姚宇峰并未提出依约支付租金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主张。所以,法院不应滥用公平原则,否则会干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五、即使适用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一审判决结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实质上违反了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以公平原则判令李彩阳需要返还70%的租金给姚宇峰,姚宇峰只需要支付30%租金,无疑加重了李彩阳的负担,减少姚宇峰支付租金的责任,对李彩阳显失公平。(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的规定,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院以公平原则作出判决时应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因商铺无法使用的损失只是其当月的租金。至于姚宇峰是否存在经营损失与租赁合同无关,也并非租赁合同所致,不能将姚宇峰的经营损失作为调整租金的考虑因素。对于租金的承担,由于疫情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从公平的角度,双方也应各自承担一半。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方的义务就是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场地给承租方。根据公众号发布的优惠政策显示,在2020年3月,姚宇峰可以在新中国大厦免费使用商铺一个月。无论该商铺是否为李彩阳提供或者双方是否就免费使用档口达成一致意见,姚宇峰实质上已享受免费使用商铺一个月的优惠,足以弥补其支付一个月租金的损失。(二)李彩阳并非涉案商铺的权属人。李彩阳也是作为承租人向大厦业主方承租涉案商铺。李彩阳承租涉案商铺需要支付巨大成本,经济压力巨大。李彩阳已在一审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承租商铺时已支付几百万元的进场费。新中国大厦业主方并没有将任何进场费或者租金管理费退还给李彩阳。法院即使引用公平原则,也应该考虑李彩阳的经营成本。(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显示,2月1日至2月9日是政府明确发文要求各企业放假的。该时间段是衔接春节假期的,视为春节假期的延伸。因此,涉案商铺因疫情不能使用的时间段不应该包括2月1日至2月9日。2月1日至2月9日期间的租金等同于春节假期的租金,姚宇峰无权要求退还。(四)人民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应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各方的利害关系。六、有关反诉请求的电费问题,姚宇峰由始至终皆没有向李彩阳支付,而即使没有票据予以证明,这些费用也是客观存在的,而根据双方的联营协议,有关档口使用的电费应当由姚宇峰承担。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姚宇峰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姚宇峰不存在违约行为,转租行为已经过李彩阳的同意,姚宇峰一审提供的证据充分,提出的法律依据正确,李彩阳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彩阳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双方之间签订的《联营协议书》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合法有据,不作赘述。本院据此依法明确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的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李彩阳能否没收涉案押金;二、李彩阳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超出姚宇峰诉请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能否成立;三、李彩阳上诉主张不应向姚宇峰返还2月份租金以及一审判决显失公平,能否成立。四、李彩阳上诉主张姚宇峰返还已垫付的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28日用电增容费7320元,能否成立。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李彩阳能否没收涉案押金的问题。李彩阳主张姚宇峰未经其同意私自将涉案商铺转租,故应没收押金,从一审查明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看,姚宇峰明确表示将涉案商铺转租,李彩阳不仅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反而作出了同意转租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李彩阳对姚宇峰的转租没有异议,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彩阳并未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在双方发生纠纷后,李彩阳据此主张姚宇峰构成违约,并要求没收姚宇峰的押金,理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未采纳李彩阳该抗辩理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李彩阳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超出姚宇峰诉请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能否成立的问题。姚宇峰依照双方协议第五条约定,并主张2020年2月发生疫情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李彩阳无法依约向姚宇峰提供涉案档口,诉请李彩阳返还2020年2月份70%的租金等。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本案不属于《联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应当返还2月份全部租金(承包费)的情形,并针对姚宇峰诉请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使用商铺的事实进行审查,依照公平原则对姚宇峰诉请返还2月份70%的租金作出处理,酌情支持姚宇峰该诉请,并未超出姚宇峰的诉请,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李彩阳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超出姚宇峰诉请,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剥夺其答辩和举证的权利,缺乏事实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三,李彩阳上诉主张不应向姚宇峰返还2月份租金以及一审判决显失公平能否成立的问题。(一)涉案商铺所在商场原本因春节放假于2020年1月18日起处于休市阶段,正常应于1月31日复市。但因疫情突然暴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的管制措施,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等。广州市商务局亦于2020年2月8日发文明确规定,对于除农产品批发市场外的其它批发市场要审慎核实复工复产,报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复市。结合广州市仁柏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3月2日在新中国大厦官方微信发布的停市、休市、启市通知可见,新中国大厦能否复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发展及政府的防控措施有关,如复市需经政府部门审核。姚宇峰主张涉案商铺在2020年2月份无法经营使用的事实应予确认,并且此期间无法经营的原因是疫情防控工作所需。因此,李彩阳主张姚宇峰应承担2月1日至9日期间的租金不能成立。(二)姚宇峰承租涉案商铺的目的是经营收益,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整个商场在2020年2月份无法开门营业产生损失。但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负有提供适租物业的合同义务,而承租人亦负有交付租金的合同义务。虽然姚宇峰2月份未交还商铺,但其承租涉案商铺经营的合同目的在2月份无法完全实现,涉案商铺不具有适租的充分条件,该责任不应归咎于双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应从租金承担方面共担责任,并无不妥。至于李彩阳上诉主张其为了承租涉案商铺已投入巨额进场费等问题,按李彩阳所述其一次性支付了巨额进场费,并每月支付涉案商铺租金和管理费,但前述费用系其承租期间商铺使用权的对价,此前李彩阳也已经通过转租而获得相应利益,其损失不应全部归结于2020年2月份的损失。李彩阳以此为由上诉认为不应退还2月份租金或认为一审判决显失公平,理由不能成立。(三)李彩阳称姚宇峰已享受新中国大厦给予的优惠,一审法院认定李彩阳承担2月份租金70%的责任显失公平。因涉案联营协议期限已经于2020年2月届满,李彩阳与上一手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亦已经届满,李彩阳对涉案商铺是否仍享有使用的权利不能确定,且双方就涉案《联营协议书》的租期延长至2020年3月份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案情适用公平原则,酌情认定李彩阳应向姚宇峰退还2020年2月份70%的租金,处理原则既充分体现了疫情之下风险共担、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的原则,亦公平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维持。关于争议焦点四,李彩阳上诉主张姚宇峰返还已垫付的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28日用电增容费7320元能否成立的问题。一审根据李彩阳提交的用电增容费单据结合涉案商铺的使用情况,认定姚宇峰应向李彩阳返还用电增容费3983.33元有理据,因李彩阳未就除此之外的用电增容费的费用金额及其已缴纳费用等情况提交证据证实,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未予支持超出3983.33元的用电增容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李彩阳上诉主张超出3983.33元的用电增容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李彩阳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李彩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韵彭诗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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