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仕书、姜永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2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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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2984号案件名称
穆仕书、姜永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穆仕书;姜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曾令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2984号原告:穆仕书,女,汉族,1953年10月29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兵,合江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永明,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保勇,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负3层至1层、21层21-3至21-5、22层至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被告:曾令强,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雅玲,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9047030323。原告穆仕书诉被告姜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曾令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穆仕书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仕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穆仕书负担。审 判 员 熊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敏书 记 员 肖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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