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雷、杨小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02执276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02执27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雷、杨小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雷;杨小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02执2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雷,男性,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杨小虎,男性,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雷与被执行人杨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7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小虎自2021年7月1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雷2万元,直至履行完毕;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276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军书 记 员 何 婧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