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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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136号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超;王凯勇;马池;王连中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136号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雷廷军,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合龙,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9号。法定代表人:孔秀敏。被告:张超,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王凯勇,男,1989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被告:马池,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告:王连中,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超、王凯勇、马池、王连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光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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