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宝小区业主委员会、王斌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4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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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4396号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宝小区业主委员会、王斌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兰宝小区业主委员会;王斌;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4396号申请人: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9号(农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27367006N。法定代表人:罗西魁,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侃祥,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莉,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斌(曾用名王永兵),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2日,住宝鸡市扶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斌、兰宝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斌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斌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长 罗小玲人 民 陪 审 员 魏 菊 红 人 民 陪 审 员 韩 文 婷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 官 助 理 白天骄书 记 员 李雨萌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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