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艳军、王明军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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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807号案件名称
齐艳军、王明军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齐艳军;王明军;徐淑花;王晓会;未秀彩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齐艳军,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被执行人:王明军,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徐淑花,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王晓会,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未秀彩,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关于申请人齐艳军与被执行人王明军、徐淑花、王晓会、未秀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807号案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健鹏执行员 孟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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