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某安、李某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29号
  • 案件名称

    韩某安、李某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韩某安;李某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安,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龙,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韩某安与李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标的款5000元后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现其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与法不悖,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22执4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