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安、李某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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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29号案件名称
韩某安、李某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韩某安;李某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安,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龙,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韩某安与李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标的款5000元后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现其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与法不悖,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22执4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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