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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欣、刘福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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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50号
  • 案件名称

    李雪欣、刘福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雪欣;刘福贵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欣,男,199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刘福贵,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李雪欣与刘福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平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福贵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雪欣与被执行人刘福贵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福贵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雪欣付清全部劳务费36500元,若被执行人刘福贵未按期足额付款,则申请执行人李雪欣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川0727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术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炳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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