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欣、刘福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50号案件名称
李雪欣、刘福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雪欣;刘福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欣,男,199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刘福贵,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李雪欣与刘福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平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福贵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雪欣与被执行人刘福贵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福贵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雪欣付清全部劳务费36500元,若被执行人刘福贵未按期足额付款,则申请执行人李雪欣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川0727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术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炳锐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华晨东亚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陈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3802号 下一篇 韩某安、李某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