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明辉、李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7民初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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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1318号案件名称
欧明辉、李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绥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欧明辉;李甜;龙开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7民初1318号原告:欧明辉,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绥宁县XXX。被告:李甜,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侗族,居民,住绥宁县XXX。被告:龙开源,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侗族,居民,住绥宁县XXX。原告欧明辉与被告李甜、龙开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甜、龙开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明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由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欧明辉的货款3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李甜是vivo手机邵阳君进电子有限公司的聘用人员。原告欧明辉是在绥宁县开店经营vivo手机的经营者。2019年8月份,被告李甜在欧明辉经营的手机店里拿走了价值4500元vivo手机,并于2019年8月28日出具了《借条》。被告龙开源在借条中承诺“李甜借欧明辉4500元,欧明辉6850元,共计11350元,由李甜舅舅龙开源还清”。龙开源实际上是形成了无限连带担保的法律关系。2020年9月26日后,原告欧明辉及案外人邵阳君进电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两被告进行催收时,被告李甜就不肯接电话了,被告龙开源说没钱偿还,为此,又拖了近一年了,为维持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民法总则及《民诉法》第119条等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逾期利息”为“按照同期存款活期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李甜、龙开源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下列案件事实:原告欧明辉系在绥宁县开店经营vivo手机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李甜系vivo手机邵阳君进电子有限公司聘用的业务员。2019年6月,被告李甜在欧明辉经营的手机店内拿走台vivo手机2台,共计价款4500元。被告未按以前调货的惯例售后支付原告货款。后经原告催收,2019年8月28日,被告李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欧明辉4500元整,分3个月还清。李甜2019.8.28日”。同年9月,原告与案外人向先勇(另案起诉)等人共同向被告李甜催收欠款时,向先勇在被告李甜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载明:“李甜借欧明辉4500元,向先勇6850元,共11350元,由李甜舅舅龙开源还清。”被告龙开源在其后签上姓名和手机号码表示认可。被告龙开源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代偿原告货款500元、于2020年9月29日代偿原告货款1000元。此后至2021年1月,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货款未果,故诉诸本院。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甜在原告欧明辉的手机店调取手机并约定按惯例售后付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手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货款。被告就所欠货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龙开源代偿的货款1500元应予核减。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可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15%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低于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龙开源签名表示同意还清原告货款,龙开源为保证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限,原告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龙开源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龙开源的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被告李甜、龙开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甜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欧明辉货款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2019年11月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欧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甜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申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楚湘书 记 员 杨 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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