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向龙、高银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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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64号案件名称
康向龙、高银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康向龙;高银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64号高银发、康向龙:本院在执行高银发依据本院(2020)陕0881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与康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康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高银发赔偿709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向龙向申请执行人高银发赔偿4.6万元,申请执行人高银发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案件执行费980元。申请执行人高银发自愿放弃剩余执行内容,上述案款已全部兑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康向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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