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本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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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256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本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本忠;吴必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晃州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增焕,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姚本忠,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侗族,粮农,户籍地新晃县,现住新晃县。被执行人:吴必珍,曾用名吴建英,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侗族,粮农,户籍地新晃县,现住怀化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227民初13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本忠、吴必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凌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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