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尼沙克孜·依麻木尼亚孜、喀迪尔·尼亚孜等周生智、邹志明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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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7执316号案件名称
吐尼沙克孜·依麻木尼亚孜、喀迪尔·尼亚孜等周生智、邹志明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什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什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吐尼沙克孜·依麻木尼亚孜;喀迪尔·尼亚孜;周生智;邹志明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吐尼沙克孜·依麻木尼亚孜,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乌什县。 申请执行人:喀迪尔·尼亚孜,男,1939年5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乌什县。 被执行人:周生智,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新疆乌什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乌什县。 被执行人:邹志明,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江油市,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吐尼沙克孜·依麻木尼亚孜、喀迪尔·尼亚孜与周生智、邹志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生智向申请执行人吐尼沙克孜·依麻木尼亚孜、喀迪尔·尼亚孜自动履行案款2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吐尼沙克孜·依麻木尼亚孜、喀迪尔·尼亚孜与被执行人周生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生智分期履行剩余案款,于2021年9月起,每月月底之前申请执行人吐尼沙克孜·依麻木尼亚孜、喀迪尔·尼亚孜付2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31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地力沙提·吐尔逊审判员 吴超群审判员艾合麦提·赛皮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买日旦·木合塔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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