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捷天快递有限公司、河池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2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266号案件名称
柳州市捷天快递有限公司、河池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柳州市捷天快递有限公司;河池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捷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乐业路12号(华乐物流园2#厂房E栋号E-N交7-8轴线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NE52Y89。法定代表人:卢科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池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8号(城东汽车货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348551946A。法定代表人:杨良元,该公司执行董事。本案在执行柳州市捷天快递有限公司与河池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桂020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池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捷天快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29632元,执行费为18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963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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