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国、王天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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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570号案件名称
孙志国、王天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志国;王天罡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570号原告:孙志国,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琼,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罡,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原告孙志国与被告王天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14时0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志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志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孙志国负担。审判员 张建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赛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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