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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龙、杨振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4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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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622执4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乾龙、杨振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乾龙;杨振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22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乾龙,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杨振宇,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乾龙与被执行人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622执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俊英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申 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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