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平与重庆宜渝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40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4096号案件名称
秦平与重庆宜渝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秦平;重庆宜渝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4096号 原告:秦平,女,1986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宜渝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2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38295P。法定代表人:包宇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秦平与被告重庆宜渝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秦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64元,减半收取计57.82元,由原告秦平负担。 审 判 员 李 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 林-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海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767号 下一篇 乾龙、杨振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46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