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太春、董亦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5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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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588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太春、董亦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罗太春;董亦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太春,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被执行人董亦平,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罗太春申请董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单鲁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 静 校对责任人:刘岗 打印责任人:赵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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