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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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554号案件名称
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554号原告: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7441546942(1-1)),住所地延寿镇南卫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袁老根,经理。被告:刘永丰,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寿县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孟繁颖书记员黄秋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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