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万树、龙胜县景艺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8民初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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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8民初494号案件名称
肖万树、龙胜县景艺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肖万树;龙胜县景艺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8民初494号原告:肖万树,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现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被告:龙胜县景艺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金江村二龙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MA5N21748B。法定代表人:廖德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芝群,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万树与被告龙胜县景艺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肖万树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万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万树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肖万树负担。审 判 员 龙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思泉书 记 员 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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