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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付冬、牛玉卡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8执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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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执1632号
  • 案件名称

    吴付冬、牛玉卡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付冬;牛玉卡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8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吴付冬,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7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牛玉卡,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0日,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吴付冬与被执行人牛玉卡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8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牛玉卡应支付吴付冬货款8000元。因牛玉卡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付冬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自2021年8月19日立案以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财产查控措施:一、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牛玉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牛玉卡发出限制消费令。三、2021年9月6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牛玉卡纳入高消费限制名单。四、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1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牛玉卡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未发现被执行人牛玉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8月26日前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牛玉卡家中进项产场调查,调查结果为:无可供执行查询。综上,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付冬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8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张祥超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方奕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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