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淑芝、王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8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851号
  • 案件名称

    李淑芝、王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淑芝;王岩;白云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芝,女性,1956年6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被执行人:王岩,男性,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被执行人:白云槐,男性,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朝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淑芝与被执行人王岩、白云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岩、白云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李淑芝与王岩、白云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岩、白云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王岩、白云槐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两名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人民币18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云槐人民币15329.69‬元,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淑芝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岩、白云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岩、白云槐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文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