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芝、王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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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851号案件名称
李淑芝、王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淑芝;王岩;白云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芝,女性,1956年6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被执行人:王岩,男性,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被执行人:白云槐,男性,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朝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淑芝与被执行人王岩、白云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岩、白云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李淑芝与王岩、白云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岩、白云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王岩、白云槐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两名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人民币18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云槐人民币15329.69元,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淑芝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岩、白云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岩、白云槐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文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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