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陈贵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4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422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陈贵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陈贵联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422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田红艳。被执行人:陈贵联,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蓝安路五段998号附6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85071900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57312.03元及利息、滞纳费,律师代理4653元,案件受理费2080元,申请执行费2361元,合计166406.03元及利息、滞纳费。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贵联银行存款166406.03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志魁、相世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4039号 下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张钦若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