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魁、相世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4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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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4039号案件名称
张志魁、相世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志魁;相世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281执403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魁,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姜秀权,胶州群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相世波,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志魁与被执行人相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对本院(2021)鲁0281执40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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