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胡再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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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95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胡再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胡再旺;贾妍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9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池阳街中段。负责人:袁小芬,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再旺。被告:贾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与胡再旺、贾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撤回对被告贾妍的起诉。审判员 夏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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