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天成、刘海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617号案件名称
霍天成、刘海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霍天成;刘海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霍天成,男,生于1997年8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刘海成,男,生于1997年3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霍天成与刘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海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无房产,无车辆,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刘海成高消费,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樊江强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武 娟书 记 员 党敏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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