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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天成、刘海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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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617号
  • 案件名称

    霍天成、刘海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霍天成;刘海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霍天成,男,生于1997年8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刘海成,男,生于1997年3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霍天成与刘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海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无房产,无车辆,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刘海成高消费,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樊江强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武 娟书 记 员 党敏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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