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凤龙、王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485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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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485号之六案件名称
邵凤龙、王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邵凤龙;王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48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邵凤龙,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积辉,大连市普兰店区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波,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申请执行人邵凤龙与被执行人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辽0292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5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32000元,余款尚未给付。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查封王波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楼亭街xx号x单元xx层x号房屋(建筑面积:82.86平方米,权证号: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7月29日冻结王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8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羁押期间。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帅审判员 王叶辉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曲静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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