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强、吕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7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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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756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发强、吕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发强;吕瀛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106执1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发强,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吕瀛,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申请人黄发强与被申请人吕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特427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发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41000元,执行费为51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吕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吕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吕瀛逾期未履行,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吕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处置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吕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吕瀛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发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吕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7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自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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