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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静、大连佳吉利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7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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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7619号
  • 案件名称

    戴静、大连佳吉利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戴静;大连佳吉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7619号原告:戴静,女,汉族,1953年6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大连佳吉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街115号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94426673B。法定代表人:潘淑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新,北京市铭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闻,辽宁沐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8号院2号楼7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06382224M。法定代表人:凌祥。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西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7957765。法定代表人:史化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权,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瑞,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静与被告大连佳吉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路 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子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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