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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刘志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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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545号
  •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刘志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刘志杰;陈子瑞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545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92720669,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负责人:刘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礼兵,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志杰,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陈子瑞,男,2000年10月25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称紫金财险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杰、陈子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刘志杰、陈子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紫金财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59425.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至本院谈话。被执行人刘志杰于2021年6月7月拒收,被执行人陈子瑞于2021年6月15日签收,均未到本院接受执行谈话。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3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无存款可供执行。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履行,其中被执行人刘志杰的电话系空号,被执行人陈子瑞的电话无人接听。5.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不在家中,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6.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9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菁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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