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涛、闫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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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207号案件名称
刘海涛、闫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海涛;闫秀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207号原告:刘海涛,男,50岁,汉族,住磁县。被告:闫秀英,女,62岁,汉族,住磁县。原告刘海涛与被告闫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海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海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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