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高波、吴立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0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080号案件名称
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高波、吴立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刘高波;吴立庄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5080号原告: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三元街三元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肖友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良,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高波,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吴立庄,女,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在审理原告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高波、吴立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高波、吴立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高波、吴立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肖思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贾小红、郝明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2296号 下一篇 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隆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42号之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