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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高波、吴立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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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080号
  • 案件名称

    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高波、吴立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娄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刘高波;吴立庄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5080号原告: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三元街三元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肖友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良,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高波,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吴立庄,女,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在审理原告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高波、吴立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高波、吴立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高波、吴立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娄底市三元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肖思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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