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隆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42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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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42号之二十三案件名称
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隆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隆位;李敏;代先安;刘少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42号之二十三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镇坪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春,女,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冉隆位,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97年9月8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代先安,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刘少芝,女,汉族,1980年02月15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冉隆位、李敏、代先安、刘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9)陕0927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制作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少芝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决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少芝该账户内的存款6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少芝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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