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元平、桑金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恢67号之十八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恢67号之十八
  • 案件名称

    张元平、桑金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元平;桑金环;杨海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恢67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张元平,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桑金环,女,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执行人:杨海东,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申请执行人张元平与被执行人桑金环、杨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辽029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利息77900元、逾期利息5750元,案件受理费4175元(未付),执行费294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启动网络查询。于2021年4月8日冻结桑金环在财付通支付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账户(二个)、大连银行账户(四个)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杨海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账户、大连银行账户(四个)、财付通支付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桑金环、杨海东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9月7日扣划桑金环银行账户中存款2530元(已发放)。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帅审判员  王叶辉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