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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与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9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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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9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磊与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磊;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冯华;胡煜
  • 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985号之一原告:刘磊,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磊。第三人:胡煜,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第三人:冯华,女,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红旗村**。v>原告刘磊诉被告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胡煜、冯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诉。审判员  姚依哲书记员  苏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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