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与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9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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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9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磊与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磊;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冯华;胡煜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985号之一原告:刘磊,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磊。第三人:胡煜,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第三人:冯华,女,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红旗村**。v>原告刘磊诉被告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胡煜、冯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诉。审判员 姚依哲书记员 苏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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