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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西安市高陵区毅开装饰工程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按撤回上诉裁定(2021)陕01民终17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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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7284号
  • 案件名称

    刘欢、西安市高陵区毅开装饰工程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按撤回上诉裁定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欢;西安市高陵区毅开装饰工程部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民终17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毅开装饰工程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天下荣郡南门B1-102。经营者:陈大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欢,女,199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毅开装饰工程部因与被上诉人刘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7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鹏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毅开装饰工程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毅开装饰工程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毅开装饰工程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咪  咪书 记 员    汪   靖  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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