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英、周健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44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4499号
  • 案件名称

    石英、周健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石英;周健民;张永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4499号申请执行人:石英,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萌,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健民,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南开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永红,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英与被执行人周健民、被执行人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2019)津0103民初3255号判决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4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李晓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