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周健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4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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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4499号案件名称
石英、周健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英;周健民;张永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4499号申请执行人:石英,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萌,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健民,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南开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永红,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英与被执行人周健民、被执行人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2019)津0103民初3255号判决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4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李晓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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