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军、马金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02民初8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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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02民初8597号案件名称
王晓军、马金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晓军;马金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02民初8597号原告:王晓军,男,1983年1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灵武市人,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马金发,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隆德县人,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王晓军与被告马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王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被告马金发到固原原州区九龙路木材区105号科舰电池拿科舰120电瓶两块,价格为960元;2020年7月17日被告马金发到固原原州区九龙路木材区105号科舰电池拿科舰48电瓶一块,价格为285元,共计欠款1245元。欠款至今未付,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晓军与被告马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9时10分开庭审理,原告王晓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晓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军负担。 审判员 黑学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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