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苹与董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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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594号案件名称
张立苹与董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立苹;董吉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594号原告:张立苹,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董吉红,女,成年人,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张立苹与被告董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立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吉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立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苹撤回对被告董吉红的起诉。 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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