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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李占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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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2232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水务局、李占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水务局;李占良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水务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0000001258074。法定代表人张志颇,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红,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干部。委托代理人苏晓明,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干部。被执行人:李占良,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李占良其他案由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6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223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李占良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睿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水务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0000001258074。法定代表人张志颇,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红,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干部。委托代理人苏晓明,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干部。被执行人:李占良,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李占良其他案由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6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223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李占良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睿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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