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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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329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32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生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翠萍书 记 员 王粟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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