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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红点、罗妙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82财保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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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财保176号
  • 案件名称

    罗红点、罗妙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罗红点;罗妙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财保176号申请人:罗红点,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双凫铺镇泉井村兰子组。被申请人:罗妙玉,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枫木桥乡双井村一组。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罗妙玉位于宁乡市玉潭镇一环路湘核花园五期(权证号:湘(2016)宁乡县不动产权第000****号)的房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罗红点以本人单独所有的位于宁乡市白马桥白马南路258号馨怡园(权证号:宁房权证白马桥字第71000****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罗红点位于宁乡市白马桥白马南路258号馨怡园(权证号:宁房权证白马桥字第71000****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罗妙玉位于宁乡市玉潭镇一环路湘核花园五期房屋(权证号:湘(2016)宁乡县不动产权第0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费1396.96元,由申请人罗红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旻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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