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超、张大勇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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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8民终572号案件名称
马超、张大勇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超;张大勇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超,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鹏,青海天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勇,男,198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诉人马超因与被上诉人张大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超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马超负担,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振华审判员 彭建玉审判员 乔巴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忠玲书记员 刘霞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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