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本利与周雪萍、吴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4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402号案件名称
温本利与周雪萍、吴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温本利;周雪萍;吴荡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温本利,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周雪萍,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吴荡,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温本利与被执行人吴荡、周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温本利与被执行人周雪萍、吴荡于2021年8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24执140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延安欢顺实业有限公司子长客运分公司、高俊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民终1573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余欢欢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303民初7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