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立峰、邢台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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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204号案件名称
苑立峰、邢台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苑立峰;邢台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204号原告:苑立峰,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被告:邢台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赵孤庄南街1号富力雅居35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杨培军,执行董事。苑立峰与邢台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苑立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苑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计2,953元,由原告苑立峰负担。审 判 员 贾徐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韩振花书 记 员 樊晓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6/27-至今】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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