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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高翔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黑1281民初5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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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537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高翔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高翔
  • 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黑1281民初5537号原告: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北方商谷大厦(新兴街哈大齐工业走廊1委21-37)1101室。法定代表人:张吉兴,职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鑫,黑龙江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翔,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县。原告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翔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未还款本金1,867.13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本金1,867.13元为基数,自最后一次还款日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不计算利息,自2020年11月2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高翔于2021年9月16日偿还原告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未还本金1,867.13元;二、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北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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