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腾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元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5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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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5365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腾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元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腾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元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5365号原告:天津市腾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40号内2号楼第2层226号。法定代表人:刘祖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荣丽,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元昆,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腾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元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腾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以原告需要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腾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腾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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