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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胜、霍喜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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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671号
  • 案件名称

    张万胜、霍喜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万胜;霍喜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671号 原告霍喜强,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72XXXX401195017,联系号码:1569129XXXX。被告张万胜,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72XXXX603165035,联系号码:1822024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喜强诉被告张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喜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喜强撤回对被告张万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霍喜强负担。 审 判 员 郑琰丰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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