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胜、霍喜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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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671号案件名称
张万胜、霍喜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万胜;霍喜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671号 原告霍喜强,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72XXXX401195017,联系号码:1569129XXXX。被告张万胜,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72XXXX603165035,联系号码:1822024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喜强诉被告张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喜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喜强撤回对被告张万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霍喜强负担。 审 判 员 郑琰丰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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