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李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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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67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李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李华;周口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67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住所地:项城市人民北路。负责人:李晓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华,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区。被执行人:周口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潘潘,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与李华、周口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华、周口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1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王方方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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