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光兴、张惠芳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保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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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保2534号案件名称
史光兴、张惠芳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史光兴;张惠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保2534号被申请人:史光兴,男,195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张惠芳,女,195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光兴(系张惠芳丈夫),本案第一被告。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史光兴、张惠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史光兴、张惠芳名下的银行存款1279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高嘉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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