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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国、郭继文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监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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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监5号
  • 案件名称

    王树国、郭继文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树国;郭继文
  • 案件缘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监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树国,男,满族,1955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黑山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继文,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黑山县。原审原告郭继文诉原审被告王树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2日做出(2010)黑新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案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送达程序违法,应予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九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于2010年月22日作出(2010)黑新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郭继文诉被告王树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纪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 志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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