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国、郭继文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监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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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监5号案件名称
王树国、郭继文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树国;郭继文案件缘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监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树国,男,满族,1955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黑山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继文,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黑山县。原审原告郭继文诉原审被告王树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2日做出(2010)黑新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案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送达程序违法,应予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九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于2010年月22日作出(2010)黑新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郭继文诉被告王树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纪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 志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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